非定向性家用灯具生态设计要求[(EC) No 244/2009]
Date:2022-10-27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非定向性家用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 No 244/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本法规规定投放市场的非定向家用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用于非家庭使用的销售或综合到其它产品中。它还为特殊用途的灯规定了产品信息要求。本法规中制定的要求不应适用于下列家庭用灯和特殊用途的灯
(a) 灯具有以下色度坐标 X和 y
—X<0.200或者 X>0.600
—y<-2.3172x+2.3653x-0.2800或y>-2.3172 x+2.3652x-0.1000
(b) 定向灯
(c)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d) 灯具有
—6%或以上总辐射范围在250-780nm,范围在250-400nm
—辐射值的高峰在315-400mm(UVA)或在280-315nm(UVB)之间
(e) 没有综合镇流器的荧光灯
(f)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g) 电压等于或低于60伏特,端口为E14/E27/B22/B15的白炽灯,和根据第三条在第1-5阶段没有综合变压器的白炽灯。
二、生态设计要求
非定向家用灯应当符合附件 II中列出的生态设计要求。
每个生态设计要求应当与下面阶段相一致:
阶段 1:2009年 12月 1日
阶段 2:2010年 9月 1日
阶段 3:2011年 9月 1日
阶段 4:2012年 9月 1日
阶段 5:2013年 9月 1日
阶段 6:2016年 9月 1日
除非另有规定或被取代,否则应继续适用于后面阶段介绍的其他要求,且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对于特殊用途的灯,当投放在市场上时,下面的信息应明确和突出在其包装上,并且所有形式的产品信息都将与灯在一起。,包括:它们的用途以及和它们不适用于家庭照明。
1 灯的光效能要求
S14、S15或S19端的白炽灯应当不包含本法规第三条中定义的,从第1阶段到第4阶段的效能要求,但包含第5阶段到第6阶段。
表1给出了额定光通量(Φ)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
表1
适用日期 |
额定光通量(Φ)的最大额定功率(W) |
|
|
透明灯 |
非透明灯 |
1-5 阶段 |
0.8 * (0.88√Ф+0.049Ф) |
0.24√Ф+0.0103Ф |
6 阶段 |
0.6 * (0.88√Ф+0.049Ф) |
0.24√Ф+0.0103Ф |
表2列出了这些要求的例外,表3是最大额定功率适用的修正因数。
表2 例外
例外的范围 |
最大额定功率(W) |
第1阶段60 lm≤Φ≤950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2阶60 lm≤Φ≤725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3阶段60 lm≤Φ≤450 lm的透明灯 |
Pmax = 1.1 * (0.88√Ф+0.049Ф) |
第6阶段G9 or或R7s插脚的透明灯 |
Pmax = 0.8 * (0.88√Ф+0.049Ф) |
表3中的修正因数适用于表2中包含的例外的产品。
表3 修正因数
修正范围 |
最大额定功率(W) |
需要外部电源的灯丝灯 |
Pmax/1.06 |
插脚GX53的放电灯 |
Pmax/0.75 |
显色指数≥90 and P≤0.5 * (0.88√Ф +0.049Ф的非透明灯 |
Pmax/0.85 |
显色指数≥90 and Tc≥5 000 K的放电灯 |
Pmax/0.76 |
有第2层膜并且P≤0.5 * (0.88√Ф+0.049 Ф)的非透明灯 |
Pmax/0.95 |
需要外部电源的 LED灯 |
Pmax/1.1 |
2 灯的功能性要求
表4列出了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表5是除了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的功能性要求。
额定灯的使用寿命超过2000小时,第1阶段的要求是“额定灯使用寿命”的参数,表4“灯残存因数” 和表5“光通维持率”仅从第2阶段起适用。
表4 紧凑型荧光灯的功能性要求
功能性参数 |
阶段 1 |
阶段 5 |
6000小时灯的残存因数 |
≥0.50 |
≥0.70 |
光通维持量 |
在2000小时≥85 % (有第二 层膜的灯≥80 %) |
在2000小时:≥88 % (有第二层膜的灯≥83 % ) 在6000小时:≥ 70 % |
故障前的开关周期数量 |
≥快速小时内灯使用寿命的 一半≥1000,若灯启动时间> 0.3秒 |
≥快速小时内灯使用寿命≥ 3000若灯启动时间> 0.3秒 |
启动时间 |
< 2.0 秒 |
< 1.5秒若功率< 10 W < 1.0秒若功率≥ 10 W |
灯的预热时间到 60%Φ |
< 60秒或< 120秒以 贡合金形式含贡的灯 |
< 40秒或< 100秒以贡合 金形式含贡的灯 |
初期故障率 |
在200小时≤ 2.0 % |
在400小时≤2.0 % |
UVA+UVB辐射 |
≤2.0 mW/klm |
≤2.0 mW/klm |
UVC辐射 |
≤0.01 mW/klm |
≤0.01 mW/klm |
灯功率因数 |
≥0.50若功率< 25 W ≥0.90若功率≥25 W |
≥0.55若功率< 25 W ≥0.90若功率≥25 W |
显色 |
≥80 |
≥80 |
表5 除紧凑型荧光灯和LED灯功能性要求
功能性参数 |
阶段 1 |
阶段 5 |
额定光使用寿命 |
≥1000 h |
≥ 2 000 h |
光通维持量 |
≥85%的75%额定平均使用寿命 |
≥ 85% 的 75%额定平均使 用寿命 |
开关周期的数量 |
≥高速小时下额定灯寿命的 4 倍 |
≥高速小时下额定灯寿命的 4 倍 |
启动时间 |
< 0.2 秒 |
< 0.2 秒 |
灯预热时间到 60%Φ |
≤ 1.0 s |
≤ 1.0 s |
初期故障率 |
在 100 小时下≤ 5.0 % |
在 200 小时下≤ 5.0 % |
UVA+UVB 辐射 |
≤ 2.0 mW/klm |
≤ 2.0 mW/klm |
UVC 辐射 |
≤ 0.01 mW/klm |
≤ 0.01 mW/klm |
灯功率因数 |
≥ 0.95 |
≥ 0.95 |
为了测试故障前灯开和关的次数,开关周期应包括1分钟的启动和3分钟的关闭时间,其他测试条件与附件III一致,为了测试灯的使用寿命、灯的残存因数、光通维持量,和初期故障,应使用附件3中的 标准开关周期。
3 灯的产品信息要求
对非定向家用灯,从第2阶段起应具有以下信息,除非另做规定。
3.1 在包装和自由进入的网站上,显示先于购买和最终使用者的信息。信息不需要用下列措辞规定,它会以图表、数字或符号表明,而不是文本。这些信息要求不适用于灯丝灯也不满足第4阶段的功效要求。
(a) 依据98/11/EC指令,当灯的标称功率显示在能量标签外部,灯的额定光通量应以单独字体显示,至少为外部标签上灯标称功率的两倍;
(b) 灯小时标称使用寿命(不得高于额定使用寿命);
(c) 灯初期故障前的开关周期数量;
(d) 色度(也用绝对温标值表示);
(e) 高达60%完全光输出的预热时间(若小于1秒则显示为“瞬间完全光”;
(f) 若灯仅在特定的调光器不能变暗或能变暗,则警告.
(g) 若设计在非标准条件下(诸如环境温度 Ta ≠ 25 °C) 的最佳使用信息。
(h) 灯尺度用毫米。(长度和直径);
(i) 若包装上要求与白炽灯一致,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应与表6包装上灯的光通量一致。
光通量和要求的白炽灯功率(四舍五入到1瓦)的中间值,应在两个临近值之间进行线形插值计算。
表6
灯额定光通量Φ [lm] |
要求一致的白炽灯功率 |
||
紧凑型荧光灯 |
卤素 |
LED以及其它灯 |
[W] |
125 |
119 |
136 |
15 |
229 |
217 |
249 |
25 |
432 |
410 |
470 |
40 |
741 |
702 |
806 |
60 |
970 |
920 |
1055 |
75 |
1398 |
1326 |
1521 |
100 |
2253 |
2137 |
2452 |
150 |
3172 |
3009 |
3452 |
200 |
(j)“节能灯”或任何相似产品有关灯功效的宣传声明,根据表1,2,3 第一阶段仅用于符合功效要求并适用于非透明灯的灯。
若灯含有汞
(k) 灯汞含量以X,X毫克表示。
(l) 指出进行磋商的网站,一旦灯意外破损时可找到如何清理灯碎片的说明。
3.2. 在免费访问网站上公开信息
作为最小值,下列信息应至少表明价值
(a) 3.1规定的信息
(b) 额定瓦数(精确到0,1瓦)
(c) 额定光通量
(d) 额定灯寿命
(e) 灯功率因数
(f) 标称使用寿命最后的光通维持因数
(g) 启动时间(以X,X秒表示)
(h) 显色
若灯含有汞
(i) 灯意外破损时如何清理碎片的说明。
(j) 建议如何处理不能再使用的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