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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4月15日强制实施国家电动车标准

Date: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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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查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由认证机构依法对认证证书作出处理直至撤销认证证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已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强制实施。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产品》(CNCA-C16-16:2018)的有效实施,依据电动自行车标准起草工作组《关于对TC12技术专家组对GB 17761-2018提出问题的回复》(电标标管[2019]45号)的有关说明,国家认监委于2019年3月18日-19日召开TC12电动自行车专业组会议,经会议讨论和函审表决,形成如下技术决议:

一、   电动自行车产品应严格执行标准中第6.3.4.3条蓄电池防篡改要求,车体内部所有空余空间的总体积不应大于1500立方厘米。电动自行车企业在提出检测和认证申请时,应自行说明车体内部空余空间总体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实验室对空余空间的大小进行符合性判定。

车体内部,是指全部或大部分被外观件或结构件所包覆或遮盖的部分,以及虽未被完全遮盖,但由外观件或车架等车体材料构成了相对独立的空间轮廓,已经具备或经简单改装后(如通过加装托架、底板等方式)具备一定盛放物品条件的部分;空余空间,是指车体内部没有被下述主要零部件占用的空间,其中主要零部件的设计应合理、简洁,车体内部以填充物及格栅等结构占据的空间也应计入空余空间。

电动自行车空余空间计算时不包含下列合理空间:

a)  前车筐、尾箱占用的空间;

b)传动部分占用的空间;

c)  车把部分占用的空间;

d)车轮占用的空间;

e)  控制器占用的空间;

f)  蓄电池占用的空间;

g)  减震器占用的空间;

h)车架占用的空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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