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生态设计要求[(EU) No 206/2012]
Date:2022-11-212012年3月10日,继欧盟于2011年2月16日发布空调与舒适性风扇生态设计要求法规通报(EEC 362)后,欧盟正式发布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生态设计法规,法规号为(EU) No 206/2012。该法规是ErP框架指令下发布实施的第13项实施指令。
该法规适用于交流电驱动的、额定制冷量或制热量≤12kW的制冷空调或制热空调(无制冷功能)和输入功率≤125W的电风扇。本法规不适用于下列两类产品:①非电动设施;②冷凝侧和蒸发侧中任一侧的传热介质不是空气的空调。
该法规规定了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要求,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产品信息、符合性认证、以市场监督为目的的符合性认证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生态设计要求
1)生态设计参数要求
该法规只规定了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有关舒适性风扇的生态设计参数未作规定。空调的生态设计参数主要包括最低能效、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最高噪音等级三个方面,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二阶段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①最低能效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1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提高了使用全球变暖潜势≤150制冷剂的空调的能效要求,双风道空调的EERrated由2.04提高至2.16,COPrated由2.01提高至2.12;单风道空调的EERrated由2.04提高至2.16,COPrated由1.53提高至1.62。
表1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一阶段)
制冷剂引起的 全球变暖潜势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EERrated[2] |
COPrated [3] |
EERrated [2] |
COPrated [3] |
|
GWP[1]>150 |
2.40 |
2.36 |
2.40 |
1.80 |
GWP≤150 |
2.16 |
2.12 |
2.16 |
1.62 |
注:[1]GWP为全球变暖潜势;
[2]EERrated为额定效率,为空调在额定制冷工况下,制冷量与额定输入功率的比值;
[3] COPrated为额定性能系数,为空调在额定制热工况下,制热量与额定输入功率之比。
b)从2013年1月1日起,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2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提高了对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制冷和制热能效要求,将GWP>150的空调的SCOP由3.2提高至3.4,将GWP≤150的空调的SEER与SCOP分别由3.06和2.72提高至3.24和3.06,能效要求提高10%左右。
表2 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一阶段)
制冷剂引起的 全球变暖潜势 |
SEER[1] |
SCOP[2] |
GWP >150 |
3.6 |
3.40 |
GWP≤150 |
3.24 |
3.06 |
注:[1]SEER为季节效率;
[2]SCOP季节性能系数。
c)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空调的最低能效应符合表3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对6kW以下和6kW以上的空调能效要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提高了6kW以下空调的能效要求。
表3 空调最低能效要求(第二阶段)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以外的所有空调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SEER |
SCOP |
EERrated |
COPrated |
EERrated |
COPrated |
|
GWP >150且 P< 6kW |
4.60 |
3.80 |
2.60 |
2.60 |
2.60 |
2.04 |
GWP ≤150且 P< 6kW |
4.14 |
3.42 |
2.34 |
2.34 |
2.34 |
1.84 |
GWP >150且 6 kW≤P≤12 kW |
4.30 |
3.80 |
2.60 |
2.60 |
2.60 |
2.04 |
GWP >150且 6 kW≤P≤12 kW |
3.87 |
3.42 |
2.34 |
2.34 |
2.34 |
1.84 |
d)法规实施时,高能效空调的能效目标值符合表4的规定。与通报EEC 362相比,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以外的所有高能效空调的季节性制冷效率目标值SEER由7.0提高至8.5,能效要求提高21.4%。
表4 高能效空调能效目标值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以外的所有空调 |
双风道空调 |
单风道空调 |
|||
SEER |
SCOP |
EER |
COP |
EER |
COP |
7.0 8.5 |
5.1 |
3.00* |
3.15 |
3.15* |
2.60 |
注:1.GWP≤20;
2.基于蒸汽冷却单风道空调的效率。
②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
与通报EEC 362相比,法规取消了对变频空调待机模式最高能耗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一阶段)
关机模式 |
P≤1W |
|
待机模式 |
重新激活 |
P≤1W |
状态与信息显示 |
P≤2W |
|
是否提供带关机模式 |
是 |
b)从2014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的最高能耗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二阶段)
关机模式 |
P≤0.5W |
|
待机模式 |
重新激活 |
P≤0.5W |
状态与信息显示 |
P≤1.0W |
|
是否提供带关机模式 |
是 |
|
是否有能源管理 |
以最短的时间切换到待机、关机或其他模式 |
③最高噪音等级
a)从2013年1月1日起,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高噪音等级不得高于65分贝。
b)从2013年1月1日起,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的最高噪音等级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待机和关机模式最高能耗要求(第二阶段)
额定制冷/热量≤6kW |
6kW<额定制冷/热量≤12kW |
||
室内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外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内噪音等级 (分贝) |
室外噪音等级 (分贝) |
60 |
65 |
65 |
70 |
2)产品信息
①空调
a)从2013年1月1日起,法规规定的相关空调信息必须在空调的技术文件和制造商的网站上公布。
b)如果需要,空调制造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验证实验室,以及空调的额定容量、季节效率/效率、季节性能指数/性能指数、工作参数以及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
c)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包括:功能(制冷、制热)、设计负载(kW)、制冷/热量(kW)、季节效率(SEER、SCOP)、制冷效率(EER)、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同季节的性能系数、双价温度(℃)、循环间隔制冷/热量(kW)、运行极限温度(℃)、合作供暖(Cdh)、年耗电量(kWh/a)、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和额定空气流量(m3/h)等。
d)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应提供的产品信息包括:额定制冷量(kW)、额定制热量(kW)、额定制冷输入功率(kW)、额定制热输入功率(kW)、额定效率、额定性能系数、热启动模式能耗(W)、待机模式能耗(W)、单风道/双风道空调耗电量(kWh/a)、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和其他详细信息。
②舒适性风扇
a)从2013年1月1日起,法规规定的相关舒适性风扇的信息必须在空调的技术文件和制造商的网站上公布。
b)如果需要,舒适性风扇制造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验证实验室,以及空调的额定容量、季节效率/效率、季节性能指数/性能指数、工作参数以及获取上述信息的途径。
c)舒适性风扇的产品信息包括:最大气流量(m3/min)、风扇输入功率(W)、工作参数((m3/min)/W)、待机功耗(W)、噪音等级(dB(A))、全球变暖潜势(kgCO2 eq)、工作参数的测量信息以及其他详细信息等。
(2)符合性认证
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符合性认证程序参照2009/125/EC指令的第8条。在空调和舒适性风扇投放市场前,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应对空调和舒适性风扇的符合性做出评估。符合性评估由制造商在“内部设计控制”(见2009/125/EC指令附件Ⅳ)和“管理系统”(见2009/125/EC指令附件Ⅴ)两种方法中任选一项进行。根据符合性认证的要求,制造商必须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其中应包含按照本法规附件Ⅱ的计算结果。
(3)符合性认证验证公差
为证明空调符合本生态设计指令的要求,成员国应根据本法规附录Ⅲ规定的生态设计要求的验证程序和相关协调标准,对单一空调单元进行测试,当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符合表8的规定时,空调合格。
表8测量值与目标值的差值
测量参数 |
测量值-目标值 |
|
非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
SEER |
大于等于-8% |
SCOP |
大于等于-8% |
|
单风道和双风道空调 |
EERrated |
大于等于-10% |
COPrated |
大于等于-10% |
|
所有空调 |
噪音等级 |
≤2(dB(A)) |
当上述测量参数中任一项不符合要求时,重新选择3个空调单元进行测试,当测量参数平均值符合上表的规定时,空调合格,否则,空调视为不合格。
本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