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要
E/e-mark也就是欧洲共同市场,欧洲对于机动车整车及涉及安全的零部件和系统有安全认证的要求,具体体现为E标志和e标志认证.
E标志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Economic Commission of Europe,简称ECE)颁布的法规。目前ECE包括欧洲28个国家,除欧盟成员国外,还包括东欧,南欧等非欧国家。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标志证书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标志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标志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标志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7—匈牙利;E8—捷克;E9—西班牙;E10—南斯拉夫;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4—瑞士;E16—挪威;E17—芬兰;E18—丹麦;E19—罗马尼亚;E20—波兰;E21—葡萄牙;E22—俄罗斯;E23—希腊;E25—克罗地亚;E26—斯洛文尼亚;E27—斯洛伐克;E28—白俄罗斯;E29—爱沙尼亚;E31—波黑;E37—土耳其。
e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政府交通部门。获得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E标志认证一样,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二、E/e-mark标志
E/e-mark标志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长方形外框;一种是圆形外框。
分别代表不同的含义:长方形外框: 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均可以正常使用而非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车载充电器、车载灯具/电筒、车载气泵、车载按摩/加热坐垫、车载风扇、车载电水壶、车载冰箱、车载咖啡壶、车载电音响、车载电动千斤顶、车载吸尘器、车载电等等。圆形外框:指在车辆停止和行使状态下,必须使用的产品,例如:挡风玻璃、安全带、前大灯等等。而外框内的数字1,2,… 13…,代表颁发该e-Mark证书的各个不同欧盟成员·国家之代号。例如:1代表德国,4代表荷兰,13代表卢森堡,23代表爱尔兰等等,即由该代号所示国家的交通部签发的e-Mark证书。
三、E/e-mark认证程序
1、前期咨询
2、接收申请
3、厂商签约并准备技术资料
4、进行测试
5、首次申请需作工厂检查
(已经获得欧盟国家认证机构颁发的 ISO9000等质量体系证书的厂商原则上不必作工厂检查)
6、测试报告及厂商技术资料送审
7、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发证
(发证机构可能对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厂检)
四、E/e-mark适用产品范围
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汽机车零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轮胎、轮圈、刹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汽机车零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
自2002年10月起,规定所有车辆,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EMC测试。所有在欧销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E/e Mark证书。也就是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CE(EMC)认证将从2002年10月起不再有效。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E/eMark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