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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PA批准关于中止使用石棉的限制的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

Date: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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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发布了最终规则(40 CFR 721.11095),限制石棉的中止使用。最终规则于2019年6月24日起生效.

EPA已经颁布了一项规则,以确保在没有EPA审查的情况下,任何已中止使用的石棉都无法重新进入市场。 最终规则新增了40 CFR 721.11095章节。 被确定为石棉(见注)的化学物质应申报用于以下任何重大新用途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1. 粘合剂,密封剂,屋顶和非屋顶涂料;
  2. 弧形滑槽;
  3. 搅拌器附加垫片;
  4. 水泥制品;
  5. 挤压密封胶带和其它胶带;
  6. 乙炔瓶填料;
  7. 摩擦材料;
  8. 高档电纸;
  9. 硬纸板;
  10. 导弹衬垫;
  11. 包装;
  12. 管道包裹;
  13. 强化塑胶;
  14. 屋顶油毡;
  15. 燃料电池和电池的分离器;
  16. 乙烯基石棉地砖;
  17. 编织产品;
  18. 其它建筑产品;
  19. 石棉的任何其它用途。
但是,重大新用途不包括以下内容:
  1. 用于生产氯化钠和氢氧化钠的隔膜;
  2. 用于化学制造的垫片;
  3. 石油钻探设备中的制动块;
  4. 汽车售后市场的刹车/衬片;
  5. 其它车辆摩擦材料;
  6. 其它垫片;
7.40 CFR 763.165中确定的应继续被禁止的石棉产品的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 


另外,有意制造(包括进口)或加工有重大新用途石棉的人应遵守通告要求和程序(40 CFR 721.25)。

注:按照15 U.S.C. 2642(3)的定义,石棉是指温石棉,青石棉,铁石棉,直闪石棉,透闪石棉和阳起石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