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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纽约发布雾化及电子烟产品成分披露法规

Date: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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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美国纽约卫生署向WTO提交G/TBT/N/USA/1701号通报,发布雾化产品成分披露法规。

根据该法规,雾化产品或电子烟的制造商、批发/零售商,应向专员提供本节中描述的信息,以机器可读格式提供给公众,并在该制造商的网站上公布。

(1)雾化产品应披露信息至少应包括:

(a)制造商信息,包括业务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络点的联系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b)列出该蒸气产物的每种成分以及每种成分的所有预期功能的清单。 在此类产品中,成分必须按重量从大到小的顺序列出,除非重量低于1%的成分可以在其他成分之后列出,而与重量的次序无关。

(c)制造商或为制造商进行的有关此类产品或其成分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的调查和研究的性质和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1标题第904(a)(4)节要求的与健康相关的文件(其副本可在纽约州法规事务部复制和检查) 纽约州奥尔巴尼市帝国广场康宁大厦卫生局(纽约12237)。 在必须向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提交与健康有关的文件后进行的任何调查和研究也必须张贴。

(d)在适用的情况下,声明该产品的成分是所关注的化学物质的声明。

(e)对每一种与所关注化学物质有关的成分,评估可能的替代品的可用性以及此类替代品带来的潜在危害。

(2)电子烟产品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a)制造商信息,包括业务实体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联络点的联系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

(b)列出任何有毒金属的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铅、锰、镍、铬或锌,作为该电子烟中任何加热元件的成分。

(c)列出可能引入电子烟正常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蒸气中每种副产品的清单。

(d)制造商或为制造商进行的调查或研究的性质和程度,或制造商知道的有关此类产品或此类成分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的性质和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美国法典》第21编第904(a)(4)节要求的与健康相关的文件。在必须向美国FDA提交与健康有关的文件后进行的任何调查和研究也必须张贴。

(e)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发布某种成分被列为受关注化学物质的声明。

(f)对于任何加热元件中被确定为有毒金属的每种成分以及公布为关注化学物质的成分,应评估其潜在的可利用性替代品以及此类替代品带来的潜在危害。